如何安全使用溶解乙炔設備
根據(危險化學晶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的規定,溶解乙炔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晶安全生產許可生產企業建設項目,除上述主體工程試車運行合格外,還需要對生產裝置安全附屬設施泡括自動控制及報警聯鎖裝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緊急自動停車裝置、超壓自動泄放裝置等)、防爆電氣設備和照明、建筑消防設施 (包括充裝臺緊急水噴淋裝置和生產場所備用消防器材等)、防霄設施、防靜電設施、環境保護和職業衛生設施(包括碳化鈣粉塵清除裝置和員工個人勞動保護器具)等進行“三同時”試車運行考核。上述安全設施,均須經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或具有檢測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驗收合格。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在(zai)溶(rong)(rong)解(jie)乙(yi)(yi)(yi)炔建(jian)設(she)項(xiang)(xiang)目(mu)試(shi)車運行(xing)過程(cheng)中,建(jian)設(she)單位(wei)還需(xu)要(yao)對溶(rong)(rong)解(jie)乙(yi)(yi)(yi)炔生產(chan)安全管(guan)理制度和(he)安全操作(zuo)(zuo)規程(cheng)進行(xing)相應(ying)修訂和(he)補充,結合(he)新(xin)工藝、新(xin)設(she)備、新(xin)技術(shu),進行(xing)建(jian)設(she)項(xiang)(xiang)目(mu)的管(guan)理方式(shi)更(geng)新(xin),使之適應(ying)建(jian)設(she)項(xiang)(xiang)目(mu)正式(shi)投入使用。同(tong)時,需(xu)要(yao)加(jia)強員工繼續培訓教(jiao)育及考校(xiao),從主要(yao)管(guan)理人員到各崗位(wei)操作(zuo)(zuo)人員(包括(kuo)特種設(she)備作(zuo)(zuo)業(ye)人員、危(wei)險化學品(pin)(pin)從業(ye)人員)都(dou)需(xu)要(yao)結合(he)溶(rong)(rong)解(jie)乙(yi)(yi)(yi)炔建(jian)設(she)項(xiang)(xiang)目(mu)實際進展(zhan)情況(kuang),適時開展(zhan)崗位(wei)練(lian)兵(bing)(包括(kuo)危(wei)險化學品(pin)(pin)事故應(ying)急救援預案修訂及演練(lian)等),從而(er)使溶(rong)(rong)解(jie)乙(yi)(yi)(yi)炔建(jian)設(she)項(xiang)(xiang)目(mu)在(zai)竣(jun)工投產(chan)后能(neng)保持長效安全性。
在我國,生產溶解乙炔已有近70年的歷史。上世紀80年代以前,我國乙炔生產企業使用的發生器基本都是密 閉式的。解放初期,使用較為普遍的是用手拉傳動裝置加料的密閉式發生器。溶解乙炔設備發生器產量較小,一般為10~ 20m3/h。目前,還有個別廠家在使用該類發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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